4.按照全国政协有关规定,办理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征求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5.复文连同《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并送交代表、委员,并按规定份数抄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交办机关。
6.复文需将办理情况按以下分类注明(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十)督促跟踪办理。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束后,对办理结果属B、C类的建议,应继续开展耐心细致的工作,跟踪推进,积极解决,务求实效,定期上报最新进展情况。
(十一)重新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查明原因,进一步做好工作。需要说明情况的,应耐心细致地向代表、委员做好解释工作;交办机关建议重新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意后,由原主办单位重新办理,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再次行文答复前,主办单位、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应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络,并征求对复文意见。
(十二)总结。在建议、提案全部办结(已向交办机关和代表委员说明需延期办理的,或闭会期间交办的除外)后,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就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别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报送交办机关。
(十三)存档。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应根据公文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复文、原件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和存档。立卷应齐全完整,存档应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接到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应及时向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报告,参照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程序,交相关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办理结束,应认真逐一核查建议、提案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并对复文的内容、文字和格式严格把关。复文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四、办理要求
(一)实行领导责任制。各承办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建议、提案答复“一把手”审签制,由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并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对重要的建议、提案,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各承办单位分管的领导,应做好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各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制度,从交办、督办、答复到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坚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抓紧办理,及时答复,不得拖延。办理工作应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