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建议、提案涉及问题和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将建议、提案复印件、复文格式及《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并交有关单位。
(四)承办。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提案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如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5日内将原件退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并说明原因,请求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但不得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1.所涉及的问题已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
2.所涉及的问题应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而不应由本单位单独办理的;
3.对部分内容的答复可以提出意见,但不应由本单位为主办单位的。
(五)主办和协办。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可通过电话、走访、组织座谈等形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共同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两个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1个月内将协办单位意见提供给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委员。
(六)督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应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掌握情况,督促办理。督查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深入承办单位,了解办复情况;走访代表、委员,或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有关单位检查部分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及时通报办理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七)办理时限。开会期间的建议、提案,一般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并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函告交办机关,请求延长办理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闭会期间交办的建议,应在收到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
(八)审核签发。各承办单位拟定的复文意见,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内容、文字和格式严格审核把关。
(九)答复。办理答复应遵循以下要求:
1.答复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切忌空话、套话、大话;语气应诚恳、谦虚,文字通顺、精炼;格式符合交办机关的规定,用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印发。
2.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分别行文答复。
3.对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只答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对涉及上级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对本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的意见后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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