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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199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提高临床检验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从2006年4月30日至5月30日,设立临床实验室的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查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医学检验诊疗科目登记情况。
  2、临床实验室的集中设置情况,独立于临床实验室之外的小实验室,要于5月30日前完成撤并工作。
  3、临床实验室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情况。
  4、临床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5、临床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参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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