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驻沈省注册医疗机构使用《通用病历》(包括继续使用的《现行病历》,以下相同),必须按照以下工作要求执行:
㈠各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患者就诊号码(条形码)上印制本单位名称,以便患者复诊时使用。由于患者可能持《通用病历》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请各医疗机构在病历指定位置(封底)按顺序粘贴患者就诊号码。
㈡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持有《通用病历》的患者重新购买病历,或者拒绝诊治。
㈢医师在书写《通用病历》时应当严格执行《辽宁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重点要求如下:
1、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每次书写病历时,内容都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包括检查时间和检查单位)、诊断、治疗意见及医师签名。医师签名必须签全名并加盖本人医用印章。
㈣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各医疗机构在使用《通用病历》时应互相配合,互相尊重,发现问题及时沟通。
各医疗机构在使用《通用病历》过程中如发现有不足之处,及有何建议或意见,可与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
联 系 人:周敏,联系电话:23388057。
附件:通用门(急)诊病历式样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通用门(急)诊病历式样
封面
沈阳市通用门(急)诊病历
病历记录 仅供参考
患方保管 复诊请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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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药物过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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