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部分三级甲等医院间试行有关医学病理组织切片相互认可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556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20日起,在辽宁省病理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量控制中心)评估合格的全省部分三级甲等医院间试行有关医学病理组织切片相互认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互认可的医院
首批病理组织切片相互认可的部分三级甲等医院名单见附件1、2。
二、相互认可的医学病理组织切片
病理组织的HE切片、经自动免疫组化仪和人工制作的质量合格的CK、Vimentin、CD3、CD20免疫组化切片。
三、工作要求
(一)患者提供标有医院名称、病理编号和质量合格的上述认可的HE切片或免疫组化切片,在能满足疾病诊疗需要并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首批确认的医院间应相互认可。
(二)相互认可的医院间只对医疗机构出具合格的病理组织切片进行互认,提供病理组织切片的医疗机构的判定结果只作为参考。
(三)各医疗机构对认可的病理组织切片应在病历中记载原制作切片的机构名称、病理编号等。
(四)因病情变化等原因,患者提供的应认可的病理组织切片难以作为诊疗参考资料时,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在病历中记载。
(五)全省其它医疗机构应对首批相互认可医院互认的病理组织切片予以认可。
(六)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互认医院病理科质量的检查,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相互认可的资格。
(七)省卫生厅将根据试行工作的进展,在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控制下,逐步扩大互认医院的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展互认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附件:1、首批病理组织HE切片相互认可医院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