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决定是否启动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Ⅳ、Ⅲ级)。
(2)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组酌情派人赴事件发生地,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向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各专业组迅速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指导当地农业部门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响应终结
重、特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提出建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