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向社会通报 各级农业部门要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交流,设立新闻发言人,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范围、程度及时向社会准确披露信息,澄清事件真相,主导舆论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四)建立举报制度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开通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举报投诉。接到举报后,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农业部门要及时分析,主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以书面形式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明确告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直接举报。
(五)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农业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现(发生)单位;各级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消费者。
2、报告程序
遵循“及时准确,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上报信息,允许越级上报。
(1)发现(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省农业厅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同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4)省农业厅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同时通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3、报告时限要求
对达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现或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现(发生)后1个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农业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初步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及时上报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上报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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