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测、报告和预警
(一)日常监测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搜集、汇总省内外、国内外各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分析、评估和预测,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和监管方案。
(二)预警
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对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全省预警,对达到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别在事故发生所在市、县区域内进行预警。
1、分析评估
收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咨询专家组,对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论证,形成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向全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及预警级别。
2、预警发布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向全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并向农业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对已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预警,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组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事件危害程度的变化,进一步分析评估,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的等级。
3、预警解除
在预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到缓解、控制,威胁已经消除,省农业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事故预警解除通报。
(三)建立通报制度
1、向系统内部通报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受理单位要及时进行初步分析,对可能蔓延到其它地区的,要及时向有关行政区域内农业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2、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达到相关级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事故,要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程序及时通报给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