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5)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县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
(3)出现死亡病例的;
(4)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5)省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单一乡镇的2个以上自然村(居委会),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外省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省的因在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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