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的通知
(三政办〔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根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和省政府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时发现野生动物疫情,有效堵源断流,确保野生动物不向家禽家畜和人传染疫病,对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特别要认清当前禽流感疫情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将其作为防控禽流感等疫源疫病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监测防控工作。
二、设立监测站点,构建监测网络。根据区域划分,各县(市、区,开发区不设)和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门峡管理处、小秦岭禁猎禁伐自然保护区,应分别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负责制定区域内的监测工作职责、监测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疫情监测制度、信息收集和信息报告等制度,划定巡护路线,对监测点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各监测站要在野生动物频繁出没的库区、河流、林地等区域布设监测点。监测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每日巡护记录,向监测站上报当日监测情况。
三、加强站点建设,确保监测效果。各级政府及林业部门要强化监测体系建设,严格按照站点建设标准,按照市统一布局,设置监测站点,配备专职人员,改善基础设施、监测和防护设备,配备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微机、传真机以及监测、消毒、防护、采样等设备,确保监测效果良好。
四、加强部门协作,做好防控应急工作。各级林业、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一旦发现野生鸟类或其他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等情况,林业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做好隔离、现场记录等工作,对病死动物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畜牧部门负责现场采样、作出初步判断,提出防控意见,同时报上一级林业和畜牧部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报告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