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催办:督查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承办单位也未及时报告原因的,由督办科室进行催办。迟报1日的,电话催办;迟报2日的,下达《催办通知单》;迟报3日以上时间的,通报批评,承办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
(六)检查:对某些重要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市政府办公室可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办理结果进行复核、检查。
(七)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督办科(室)应对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进行初审,经主管副秘书长把关后,送秘书长审阅,按秘书长的批示意见呈送有关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重大督查事项,以《政务督查》形式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阅知。需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上报结果的,由督办科(室)代拟反馈报告,按公文处理快捷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督促检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狠抓落实。切忌绕开矛盾,掩盖问题,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贻误工作。
(二)凡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督查事项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公文和会议纪要一般在1个月内办结,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一般在20日内办结。紧急事项按领导要求按时办结。个别事项因客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先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延长办理时限后,按照重新确定的时限继续办理,待办理完毕后再报告办理结果。
(三)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办理结果须由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
1.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及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办法,落实过程中的经验和体会、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应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2.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办理报告,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到位。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出现问题的原因、造成的主要后果、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市政府。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按照建议提案办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