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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构建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制定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标准化的投入,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要优先考虑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要给予贴息;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要给予补助。金融机构要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信贷支持。同时,对于考核验收合格的示范乡、示范村、示范户,有关部门要在实施扶贫工程、巾帼扶贫工程、青年工程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倾斜。
  四、申报条件
  (一)领导重视,保障有力。申报创建示范乡的政府、示范村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成立有专门负责的工作机构,制定有农业标准化示范乡、村、户工作规范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投入示范乡、村各项工作的开展。示范户应有较强的实施农业标准化的积极性,具备一定的科学生产知识和经济保障能力。
  (二)基础较好,条件具备。农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产业化经营有一定规模,主导产业具有一定优势,具备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三)特色明显,示范性强。对推动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农业标准化工作具有典型意义,特色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四)数量达标,项目突出。有一定数量的农户达到示范户验收要求,或主导产业按标准生产且有县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可申报示范村;有一定数量的示范村,或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在县内较为突出的,可申报示范乡。
  示范县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五、创建申报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创建示范县的申报由市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示范乡和示范村、示范户的创建申请分别由市和县级领导小组负责受理。示范村、示范户的创建申请经县级领导小组认定后,应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统一编号。
  (二)创建示范县、示范乡的申报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示范村的申报主体是村委会,示范户以个人或企业名义申报。
  (三)创建示范乡、村、户申报表格由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申报工作截止到每年的11月30日,当年申报内容为下年度创建目标。申报单位必须在申报日期截止前,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附电子软盘1份)呈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凡通过论证和评审的,由受理部门正式发文批准为“三门峡市农业标准化示范乡(村、户)创建单位”,正式开展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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