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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5.1.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通过市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最迟不超过2小时)。
  (2)市人民政府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道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1.3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者经批准,由省主要媒体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在国务院及国家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会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国务院及国家应急指挥部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歪曲性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5.1.4 后期处置
  (1)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3)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报告市人民政府。事件处置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5.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重大或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视情成立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人赴事发地指导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并加强与市人民政府的沟通。
  重大或较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市人民政府。信息报送内容与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内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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