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区域。涉及爆破施工作业集中、爆炸物品使用量较大,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薄弱,涉爆涉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和爆炸事故多发的地区;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特别是农村小煤窑、小铝矿、小铁矿、小金矿、小采石场等使用爆炸物品较多的单位和部位;储存爆破器材的地点和场所。
2.重点环节。关停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剩余爆炸物品的处置情况,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厂、工程施工等使用单位爆炸物品购买、保管、领用、清退制度执行情况,涉爆涉枪单位制造、销售、购买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储存库房防盗报警设施和守卫看护措施落实情况。
3.重点人员。曾因非法采矿接触过爆炸物品的人员,涉嫌私炒炸药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人员;曾因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有持械打架斗殴、伤害他人报复社会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工作阶段
1.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7月15日以前)。成立专门机构,召开相关会议,制定工作方案;调查摸底,确定专项行动工作重点。
2.集中收缴、打击整治阶段(200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突出重点,采取措施,严厉打击涉爆、涉枪、涉及管制刀具以及弓弩等管制器具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3.总结深化、建章立制阶段(2006年8月16日至9月底)。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自查总结,市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各类涉爆隐患
1.对辖区内所有由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许可证件的单位逐一进行排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律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件。
2.对整顿停产的煤矿、铝矿、金矿等企业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要一律收缴,集中封存。整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并取得许可证件后,返还收缴民爆物品。严禁为整顿停产矿山企业办理审批民爆物品手续。
3.对民爆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保管、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尤其要加大对各民爆仓库及坑口临时储存点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存放量,严格落实出入库和使用发放登记,坑口临时储存控制在1日内的使用量。严格依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要停止审批,严防发生丢失、被盗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