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

  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图纸、图表、声像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及时报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收集到的资料,分类归档,并适时更新,形成系统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跟踪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㈠施工验线由规划、执法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施工期间的管理。规划、执法及建设单位要做好施工验线移交工作;

  ㈡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建设过程中的跟踪监督管理。要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建筑立面造型图、环境景观设计图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等批件为依据,对建设项目的开槽、基础施工、建筑物封顶、立面装饰、公用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实施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技术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对重点地段、重点工程、重点部位进行抽查监督;

  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范围内的拆迁管理以及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在办理拆迁许可时,要按国家规定足额收取拆迁保证金。

  ㈤房管部门负责预销售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活动中心、物业设施的监管工作;

  ㈥公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凡具备建设条件而不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要责令开发单位限期开工建设,拒不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其它项目的施工;

  ㈦绿化委员会和园林部门负责绿化景观的监督和落实工作;

  ㈧环卫部门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的监督和落实工作。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对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接受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接受检查;逾期仍拒绝接受检查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可按违法建设项目,责令其停工待查。

  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㈠要求建设方人员对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证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印;

  ㈡要求建设方人员对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㈢责令建设方人员停止违反规划的行为;

  ㈣对违法案件提出整改方案或处理意见。

  第六十六条 建设方人员必须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规划实施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各类违法行为和规划监督检查人员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监督检查人员要为许可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事项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规划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建筑造型图)和建筑单体放验线记录等。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规划、执法部门应向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实施的规划交底。

  交底的主要内容:

  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中的规划要求;

  ㈡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的,并与规划要求一致的施工图和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组织施工。同时要求建筑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提供违反规划要求的施工图;

  ㈢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确定的位置、规模同步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物业管理、社区管理、停车场、人防、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

  ㈣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施工至正负零、主体施工、外装饰阶段,要及时与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联系,以便跟踪监督检查;

  ㈤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管线工程覆土前,进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㈥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要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放线。

  第七十二条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要分别对建筑工程基槽、基础、建筑主体、建筑外装饰、附属和配套工程施工阶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同时做好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