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㈠道路、广场、桥涵、立交桥、人行天桥;
㈡人防工程、地下人行通道、地下隐蔽工程;
㈢排水管渠、供水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
㈣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传输、路灯、电车、交通控制线路和微波通道;
㈤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
第四十九条 申请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申报单;
㈡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㈢建设地段标有道路红线的地形图、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㈣实施工程的施工图、附属设施图及规划审查意见;
㈤桥梁工程提供桥梁桥址图及桥梁工程设计图;
㈥相关单位出具的意见或签订的协议;
㈦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需要书面答复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开挖道路或非开挖顶管施工的,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因突发性事故需要抢修管线的,有关管线施工部门可先行抢修,但必须在七日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管线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原则上道路中心线东侧或者北侧为强电线路,西侧或者南侧为弱电线路;
㈡同类管线合并,电缆集中的地段要建设电缆套管、管沟;
㈢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流管道让重力流管道,柔性管道让刚性管道。
㈣通信管道实施实行联合签单制度,统一设计、报批、施工,并共用人孔。
第五十三条 城区内一般不得新建架空线缆、架空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如确需架设,可利用现有架空设施同杆架设。要有计划地将架空管线逐步埋入地下。
第五十四条 管线工程实施需要迁移现状管线时,现状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服从统一规划,配合施工,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补偿现状管线权属单位迁移所需的工程费用。
第五十五条 建设道路、桥涵、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发布公告,告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提出新建或者迁移管线的要求。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要求,编制各自的配合施工计划,并在施工前征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意见。
第八章 规划公示
第五十六条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须根据需要进行批前公示。公示可在建设地点设置公示牌或媒体进行,公示期限为七天。
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规划方案说明、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建筑造型图、鸟瞰图、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监督电话等。
第五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实名制方式,书面或拨打监督电话进行询问。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批后公示。批后公示期限应当从开工一直持续到竣工。
公示牌要设置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或指定位置。公示牌尺寸、样式要统一。在公示期间应经常保持公示牌版面完好整洁,如有损坏或丢失,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恢复。
公示内容主要为该建设项目的相关行政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及规划技术指标、鸟瞰图、公用设施配置图、建筑造型图等资料。公示内容必须正确无误。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验线时,应当同时检查规划公示牌的设置情况,凡未按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的,不予验线。
第六十条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如果涉及他人利益,必须先进行公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等涉密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九章 规划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建立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牵头,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土地收储、拆迁、园林、环卫等部门参与的协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联动、协调配合的执法监管体系。
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具体负责的部门通报,具体负责的部门要及时制止和处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举报实行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