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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重要的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应采取展示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两年对现行总体规划进行一次评估,总结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实施规划的建议。

  第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布;其他规划由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与职能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组成

  ㈠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旗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旗县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副旗县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政府办,人大、政协相关委员会,纪检监察、公安、规划、发改、经委、建设、国土、执法、水务、交通、林业、电业、环保、商务、审计、财政、文体、教育、民政、房管、人防、消防、行政服务中心、土地收储、地震、开发区(工业园区)、农垦、园林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成。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成员还包括临河区政府、西区建设办、B型保税物流园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成。

  办公室设在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局局长担任。

  ㈡专家论证委员会

  专家论证委员会主任由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规划局副局长(常务副主任)、建设局副局长、执法局副局长担任,委员由规划、发改、建设、执法、国土、工商、商务、交通、水务、电业、环保、安全、房管、人防、消防、城投公司、土地收储、园林、无线电管理、市政、供水等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委员会职能

  ㈠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职能

  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作为统一指挥和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其职能职责是统一指挥和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乡发展战略;制定城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乡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批。

  ㈡专家论证委员会职能

  专家论证委员会是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论证机构,只对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评价,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不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环保、交通、能源、水资源、电力、消防、城市景观、安全、公用设施、基础设施、防灾减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的各类规划、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对建筑造型、亮化工程、广告牌匾和环境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巴彦淖尔市中心城区、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巴彦淖尔现代农畜产品(B型)保税物流园区及市政府确定的飞机场、铁路站场等重大市政设施、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规划审批论证制度

  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初审通过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报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㈡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委、市发改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初审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转报或审批;

  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造型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初审通过的项目报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造型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㈤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实行票决制,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具有一票否决权,获得参加投票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即为该项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项目要进行公示;

  ㈥城乡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批前,要依法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以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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