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办公场所及网站公示受理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复议程序等事项,采取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方便当事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条例》施行后,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纠正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不明确、不完整的问题,特别是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纠正。市政府法制办要在今年10月份前进行一次检查,对法律文书的规范情况进行通报。
  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高度重视办案质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办成经得起司法审查和实践检验的“铁案”。要把能否依法审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的重要尺度。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要善于运用和解、协调等手段解决行政争议,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等问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良的公务员充实到行政复议队伍,保证复议案件至少有2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承办。要将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法保障正常的办案经费,积极设置案件审理场所和群众接待场所,配置办公、交通、取证等必需的设施设备,落实必要的办案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六、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