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三政办〔200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开创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2007年5月国务院又制定出台了《条例》,对强化行政复议机关责任、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和2006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内容,作为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基本手段,扎扎实实地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全市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统筹考虑,周密计划,加强指导,确保取得良好成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尽快研究制定学习、培训、宣传《条例》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公告栏、宣传栏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