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迎接审核验收等。2008年6月10日前,各县(市、区)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7月):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分工。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机关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和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负责农业源和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商务部门配合做好商务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负责提供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基本信息;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市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下同)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普查工作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培训。市和县(市、区)普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骨干以及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由省普查办负责;市和各县(市、区)普查工作机构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质量保证。市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省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指导全市普查的质量控制工作。全市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省和市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