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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松林资源分布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制定松林更新改造计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松林更新改造计划,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松林对松材线虫病的抵御能力。
  禁止使用带有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第八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防止疫情的传入和传播。
  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调出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单位和个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之日起五日内将植物检疫材料报调入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备案。调入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可以对调运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方可使用。
  单位和个人跨省级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从事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林区修建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的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松木材料的清理、除害处理、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九连山等重点预防区的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措施,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
  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九连山等重点预防区。
  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市场、风景名胜区、林地、仓库、建设工地、木材经营加工和使用单位等场所进行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查看有关材料和采样检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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