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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1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预防、除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和防治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民政、科技、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电力、通信、邮政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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