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非药品、非医疗或者非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
(八)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宜人群超出批准范围的;
(九)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超出批准范围的;
(十)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
(十一)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等情形,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
(十二)主要内容虚假,欺骗、误导社会公众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体上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十二条 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类别、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
(三)淫秽、迷信、荒诞的;
(四)使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商品或者非医疗服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和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的;
(二)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医务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三)对产品功效、标志性成分以及含量、用量、适宜人群或者服务效果等进行夸大宣传的;
(四)对产品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农药、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出“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表示安全性和功效的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