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
(九)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十)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备案事宜。
(十一)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国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
(十三)指导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和设区的市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人事处。
负责机关的文电、机要、档案、会务、保密、纪检、人事、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二)法规一处。
承办发展改革、财政、税收、工业和信息化、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林、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环保、工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三)法规二处。
承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安全生产、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规范性文件审查处。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五)行政执法监督处。
负责全区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工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