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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推荐辽宁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推荐辽宁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636号)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高等院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工作,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审评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我省拟组建第一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上述两委员会委员由单位推荐,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遴选聘任。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食品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
  (2)具有5年以上从事食品相关行业实际工作经历;
  (3)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还应熟悉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应熟悉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每单位可分别推荐3~5名专家(上述两委员会委员可重复兼任),其中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除可推荐本单位专家外,也可推荐各地专家,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推荐本单位专家。推荐单位将推荐专家简历表加盖单位公章,于2010年1月22日前邮寄到辽宁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并将电子表格发至lnsawb@163.com,表格可从辽宁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lndoh.gov.cn)政务公告栏目下载。如未按时间要求将推荐专家简历表邮寄我处视为放弃推荐。
  联系人:段颖、温海梁
  电话:024-23387653(兼传真)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邮编:110005

  附件:1、推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委员简历表
  2、推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简历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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