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县域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特点,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创新涉农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有现金价值的涉农保险单质押等担保方式,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和保单等权利质押方式。推广“公司+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联保模式和农户互保模式。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的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五)加快农业保险发展步伐。
在政府配套政策的扶持下,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和农业保险发展。推动各级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根据财力可承受能力,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推动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种养大户和有资质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投资“信贷+保险”等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
(六)推进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根据“协调合作、健全机制、稳步推进、支农惠农”的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原则,采取“信用宣传、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中介参与、信贷支持”五项措施,建立农村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切合农村实际,具有成本低、实用性强、操作简便的农村农户信用信息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基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建立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与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农村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信用意识。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保险示范村(镇)”创建活动,做到村村有信用户、乡乡有信用村、每个县有信用乡镇,努力营造重承诺、守信用的社会氛围,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七)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合理调整和增加机构网点,探索建立简易网点和设立定时定点服务点,探索推行贷款接入点,努力消除金融服务网点空白乡镇。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接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资金清算系统全面覆盖农村地区,切实提高“三农”资金周转效率。积极推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和普及,不断提高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质量;鼓励以银行卡为载体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实际的支付服务品种,支持各项国家补贴发放、各项小额资金需求、农资购销资金通过银行卡实现;合理推进ATM、POS机的布放,促进银行卡联网互通,加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大力支持网上支付、手机支付和电话支付等新型支付工具的应用;不断提高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普及率,加强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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