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桂政发〔2010〕1号)
为严厉打击制造、倒贩、出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行为,遏制走私卷烟非法活动的蔓延,维护卷烟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卷烟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贩售走私卷烟的专项行动,综合治理整顿卷烟市场。全面清理整顿卷烟经营主体,重点整治名烟名酒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行为以及通过物流货运站贩运假冒商标卷烟行为和无证照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卷烟和非法销售、流通烟叶烟丝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必须守法经营。经营卷烟必须在许可证登记的卷烟批发企业进货,严禁出售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假冒商标卷烟、伪劣卷烟和走私卷烟。对销售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对摆卖、窝藏走私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制造出售假冒商标卷烟、伪劣卷烟、贩运出售走私卷烟等不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卷烟生产的监管。必须严厉打击生产假冒卷烟行为,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卷烟的“地下工厂”和窝藏假冒卷烟的“黑窝点”。对违法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贩假、贩私、售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坚决取缔无证照卷烟经营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户,必须持有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的卷烟经营户,经整顿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