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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杠杆等主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自治区财政要根据财力状况继续安排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共同投入铁路建设资金的机制,自治区根据相关征地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核定各市辖区内征地拆迁总费用,实行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各市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管理使用好自治区下拨的资金,各市实际产生的征地拆迁费用超出自治区总包干额的部分,由各市负责及时筹措解决。

  (二)加大政府信用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信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强铁路建设投融资平台增信担保能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给予政策支持。

  (三)做大做强铁路建设投融资平台。注入优质资产,增强我区铁路建设投融资平台的筹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

  多渠道吸引企业投资。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参与投资铁路建设;铁路项目建成运营后,鼓励通过出让、股权置换等方式吸引企业投资,筹集铁路建设资金。

  积极扩大融资方式。充分发挥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筹集铁路建设资金的主体作用,自治区支持其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定向募集等方式,利用股权信托、中期票据等多品种金融产品筹集铁路建设资金。

  (四)创新铁路建设偿债机制。从2009年起20年内,铁路建设自治区政府债务纳入自治区财政偿债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创新偿债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自治区、市、县(市)共同分担铁路建设债务。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制定。

  五、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要切实行使对铁路行业规划建设管理协调的职能,科学编制铁路发展规划,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好铁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沿线各市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铁路建设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自治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支持铁路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重大铁路项目的上报、审批等相关前期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做好指导铁路建设资金筹措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重大铁路项目地灾评估、压矿情况审查及用地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市县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做好重大铁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报批工作;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做好重大铁路项目建设征占林地的审批和报批工作;自治区国资委负责研究做大做强铁路投融资平台、改善其资产负债结构并加强对自治区铁路资产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保、防洪、通航、文物、规划等相关审批和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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