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188号)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并制订了《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重点
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以打击生产经营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品行为,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夸大宣传为重点,全面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监测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夸大宣传、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或篡改保健食品广告等行为,保证保健食品卫生质量和正常的经营秩序。
二、整治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品整治工作
2006年4月至8月,省卫生厅在全省范围内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抽检。抽查经营市场上辅助降血糖功能、减肥功能、缓解体力疲劳功能、改善睡眠功能等类的保健食品,检测产品是否加入违禁药物。
(二)保健食品经营环节整治工作
2006年4月至10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及其经营条件(检查要点详见附件)。
(三)保健食品广告整治工作
2006年4月至6月,各级食药监部门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监测,以监测市、县级电视、广播,各种城市生活快报,尤其是药房、超市等的店头广告为重点。
重点监测并移送下列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一是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效。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与药品混同,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标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二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三是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添加违禁药品或不符合标准的保健食品;四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或在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向消费者推荐或介绍其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