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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辽宁省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配备的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辽宁省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配备的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393号)


各市卫生局:
  为应对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证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畅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顺利开展,省卫生厅利用省财政专项资金为全省农村卫生院或防保站配备了计算机等设备。为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为各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配备的计算机等设备,不得存放在个人家中或借用给个人。以市、县(市)为单位代领的,要严格按照各市卫生局、财政局确认的名单发放到各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不得挪用,不得调换或改变使用方向。
  二、各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收到计算机、打印机和电话机后,按照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关于将辽宁省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项目计算机等设备列入固定帐目的通知》,将计算机、打印机和电话机记入单位固定资产帐目。
  三、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定期维护和保养计算机。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未经计算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删除硬盘内的数据和文件。
  四、为各乡镇卫生院配备的计算机、打印机和电话机,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核算、疫情网络直报和统计数据信息直报,计算机、打印机和电话机不论是乡镇卫生院还是防保站使用,都要保证上述三项任务的完成,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报、迟报或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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