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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交强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交强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我省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手续费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各财产保险机构应选择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开展交强险业务。保险机构应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交强险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严禁以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支付手续费必须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保险中介机构在办理与交强险相关的中介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切实加强管控,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管理工作,将依法合规经营作为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从内控制度、核保核赔、财务核算、稽核审计等各个方面切实加强管理,严格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合规经营。
  (一)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严禁以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是政策硬杠,也是铁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变通。
  (二)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严禁恶性无序的价格竞争。严禁财产保险机构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
  (三)要严格执行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消灭任何形式的应收保费。切实加强对费用支出、批单退费及承保环节的管理,严禁以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鸳鸯保单"及虚假批单退费等方式支付回扣、进行商业贿赂。
  (四)要加强理赔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杜绝虚假赔案,防止理赔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
  (五)要建立完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保险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强化上级公司对下级机构和代理人的管控责任,逐级建立完善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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