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利用农产品、废旧物资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 价格采集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 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对象为国税机关确定的“重点产品”。根据实际,确定以下产品为全省“重点产品”:农产品包括食用油、家禽、棉花,废旧物资包括废钢铁、废纸、废玻璃。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重点产品”种类。
第六条 每年1月20日前各市级国税局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筛选,选取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人员核算水平高,纳税信誉评定级次较好、抵扣“重点产品”在全市同品种所占比重较大的纳税人,作为“标本企业”进行价格信息采集。“标本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当年新增“重点产品”大型企业,可以增减。各市选定的“标本企业”每个品种不得少于5户。
第七条 每年1月25日前各市局将确定的“重点产品”、“标本企业”向全市公布。
第三章 价格采集方法
第八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采集本辖区所有“重点产品”价格信息。
第九条 “重点产品”价格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购进数量、购进金额、购进价格。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到“标本企业”采集其上月购进的“重点产品”价格信息,根据企业“库存商品”或“原材料”明细帐(对计入成本的费用、税金等因素影响价格较大的应当剔除)登记的数量、金额等信息填制《重点产品价格采集表》(附表一),报县级局税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局税政管理部门价格信息管理人员根据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标本企业《重点产品价格采集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标本企业“重点产品”价格采集汇总表》(附表二),上报市级局。
第十二条 非“标本企业”之外的纳税人也应采集上月购进“重点产品”价格信息向所属税源管理部门报送《重点产品价格采集表》,由税源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 标本价格信息的确定
第十三条 标本价格信息是指经国税机关整理选定用作参照值的价格信息,标本价格信息的确定以“标本企业”上报的价格信息为基础。
第十四条 各市级局价格信息管理人员要对“标本企业”价格信息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对报送数据不全或明显异常的,要及时通知县级国税局说明情况,在排除计算或报送环节错误后,纳入归集、加工范围。
第十五条 各市级局运用加权平均法分产品、规格、级次计算出全市平均价格,在参照其他渠道(如:政府网站)获取的价格信息的基础上确定全市重点产品标本价格信息,填制《--市国税局标本价格公布表》(附表三)并于每月10日前将该信息通过内部网站公布,供本市国税系统查询使用。
第五章 价格信息的应用
第十六条 重点产品标本价格信息公布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采集的纳税人重点产品价格信息与标本价格信息比对,清分出辖区内重点产品价格高出标本价格标准比率(标准比率由各市局每年1月份确定,标准比率不得高于20%)的“价格异常企业”。
第十七条 “价格异常企业”确定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立即通知该企业,企业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要书面说明价格异常理由并举证。
第十八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结合《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的纳税人备案信息,对纳税人价格异常理由进行审核分析,经审核分析发现纳税人理由不正当充分的,应将该企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连续3个月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或一年中累计6个月价格高出公用价格标准比率的,税源管理部门要依照规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要掌握企业购进产品价格信息,参照公用价格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日常税源监控,指导纳税人规范帐务核算,监督企业依法申报纳税,避免纳税人利用抬高购进价格虚抵进项税额。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可以参照公用价格信息数据确定检查对象或检查重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局应将重点产品价格采集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将责任落实到岗,考核到岗。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探讨利用信息化手段支持价格采集工作,减少工作量,减轻基层工作压力。
第二十四条 国税机关公布的标本价格信息,为国税机关内部用于税源管理、税务日常评估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提供参考,不得用作他途。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采集、公布的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重点产品价格采集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年 月 单位:公斤、元、元/公斤
购进所属月份
| 产品名称
| 规格(或等级)
| 本月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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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金额
| 购进数量
| 平均单价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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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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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棉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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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豆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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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花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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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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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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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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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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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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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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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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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籽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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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皮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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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废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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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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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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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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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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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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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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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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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纸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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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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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废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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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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