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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任职考察的具体形式包括笔试考察与谈话考察。任职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重要政策性文件、辽宁保监局有关监管规定的掌握情况;
  (三)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保险中介业务规则、保险企业会计准则的掌握情况;
  (四)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保险监管部门需要考察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笔试考察采取闭卷方式,考试时间为1小时,每次考试的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笔试考察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首次笔试考察成绩不合格的,可进行一次补考。对经过两次笔试考察成绩仍不合格的,辽宁保监局将要求申请机构另行安排该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参考人员在笔试考察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视为不合格,并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七条 谈话考察在笔试考察后进行,主要围绕保险中介市场基本情况、保险中介监管法律法规及主要监管政策等内容,重点了解被考察人的专业知识技能、经营管理水平和法律法规掌握情况。谈话考察时间不少于20分钟。
  谈话考察后考察组应对被考察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保险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分别做出定性评价。
  第八条 辽宁保监局将定期举行任职考察,并提前10个工作日发布任职考察计划。
  第九条 参加任职考察人员不得随意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于任职考察计划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请假,无故缺席视为不合格。
  第十条 辽宁保监局负责建立考试考察试题题库。考试内容以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保险专业知识为主,并根据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经营特点,编制不同内容的考试题目。重点了解被考察人的专业知识技能、经营管理水平和法律法规掌握情况。题库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辽宁保监局工作人员发生失泄密、纵容或协助参考人员作弊等行为的,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当次考试暂停或取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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