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竞买申请书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六)伪造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拍卖人需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修改的,应于截止竞买申请之日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人。
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四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时,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拍卖人应宣布停止拍卖。
第四十二条 拍卖活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对拍卖探矿权采矿权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宣布拍卖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拍卖底价、起拍价和应价递增的最低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无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六)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对拍卖探矿权采矿权设定保留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中止拍卖。
第四十三条 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交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价款。竞买不成交的,拍卖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十四条 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拍卖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视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上缴国库。
第四章 挂牌
第四十五条 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之前,挂牌人应根据经批准的挂牌出让工作方案编制挂牌文件。
挂牌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公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