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0年1月21日 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竞价,根据竞买人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