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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各级各类卫生机构换发卫生机构代码证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各级各类卫生机构换发卫生机构代码证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13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辽油、辽电、鞍钢卫生处: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今年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清理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重新换发卫生机构代码证,更新维护《卫生机构代码数据库》。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具体换发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新代码证的范围
  辽宁省行政区划内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所、站,不包括军队、武警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属换发范围。
  二、换发新的代码证的组织工作及换发起止时间
  各市卫生局负责换发新的代码证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具体负责换发新的代码证。
  换发时间从2006年5月1日起到2006年6月末止。
  三、新代码证有效期
  新换发的代码证的有效期为2006年6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止。
  四、办理新代码证的工作程序
  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具介绍信,到所在县(市、区)卫生局领取“代码证申请表”,准确、全面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和单位公章,持申请表和原机构代码证到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换发新代码证。
  五、卫生机构代码库的维护和代码编制原则
  1、在新的代码证更换过程中要保持原有代码库不作大的调整和变动,以保障卫生信息采集的口径、路径和质量不变。
  2、代码编制原则和要求与2002年办理代码证的要求一致,不作变动,仍然保留22号编码。如该卫生机构经济类型、机构类别、分类管理、设置或主办单位、隶属关系等都无变化,原代码应予保留,按原代码填写新代码证,代码库亦不作新的调整。
  六、代码证更换过程中应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
  1、经济类型是否变化。如:某卫生院已由“集体全资”改为“私有”,代码就应修改,由“2”改为“5”。
  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是否变化。如:某“综合医院”已改变为“综合门诊部”,代码就应修改,由“A100”改为“D110”。
  3、分类管理是否发生变化。如:某医院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代码就应由“1”改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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