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9]7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7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应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