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作地名调查登记表,对调查对象进行详细登记。
5.积极做好对各类地名及地名标志清理规范工作的宣传,争取社会相关部门和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为清理规范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全面清理调查(2010年2月至4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名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地名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对各类地名及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调查,清理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无名街巷、生活区、公园、广场等地理实体。
2.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报批手续私自命名的各类地名,洋地名,违章地名,擅自编制的门牌号码。
3.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地名标志》(GB17733-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强制性国家标准,利用英文译写地名通名的各类违章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地名标志。
4.丢失、破损的地名标志,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地名标志。
(三)集中整改(2010年5月至7月)
根据清理调查出的问题,依照地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集中力量进行整改。
1.对无名街巷、生活区、公园、广场等地理实体进行命名。
2.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进行更名。
3.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报批手续、私自命名的各类地名,洋地名,违章地名进行规范处理。
4.命名、更名要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完成后,核发《河北省标准地名使用证》。
5.完成统一编制门牌号码后,核发《河北省门牌号码使用证》。
6.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强制性国家标准,利用英文译写地名通名的各类违章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地名标志,在现有基础上,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纠正,无法纠正的,拆除后重新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