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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障和城乡社会救助等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各项保障制度的实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强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建设,使孤寡老人安度晚年。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关注残疾人的健康和生产生活,加强救助工作。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需上级国家机关调剂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调剂。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办好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经费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的规定兴办各级各类学校。
  自治县财政预算中的民族教育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自治县县情,满族历史风俗及文化艺术的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满族中学小学和其他少数民族学校。经费、助学金、奖学金等享受国家规定照顾。满族中学小学应当开设专门课程,进行满族历史和传统文化教育。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享受放宽录取标准和定额照顾。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增加科技投入,推动科技进步。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有条件发展的高新技术。
  大力开展群众性科技普及活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咨询服务,资助和扶持重点科研课题。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队伍建设,重视人才、积极引进人才,关心科技人员生活,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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