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
罚权限度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第38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 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并处人民币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第39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 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20天,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20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
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
| 逾期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
|
| 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3
| 第41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 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0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59条
|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2、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情节轻微
| 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
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情节较重
| 处以停业整顿3天至1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处以10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5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60条
|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1、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2、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3、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4、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5、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6、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7、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8、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5、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15天至20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4、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6、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 处以20天至30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7、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8、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 处以20天至30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
| 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6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61条
|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2、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3、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4、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5、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6、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7、 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 尚属初次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4、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6、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7、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5、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
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7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
63
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2、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
|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第
18
条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
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9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第19条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情节轻微的
| 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10
| 第20条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
改正
|
|
情节严重的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11
| 第21条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
改正
|
|
情节严重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
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2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第22条
|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2、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3、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
改正
|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情节轻微的
| 可以暂扣导游证3至4个月
|
情节较重的
| 可以暂扣导游证4至5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13
| 第23条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情节轻微的
| 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情节较重的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
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4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第24条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者,情节轻微的
| 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者,情节较重的
|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者,情节严重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15
| 辽宁省旅游条例
| 第
44
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尚属初次的
| 给予
警告
| 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情节轻微的
|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情节较重的
| 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
| 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
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6
| 辽宁省旅游条例
| 第45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危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
改正
|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逾期不改,情节轻微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情节较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17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第25条
|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1、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2、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3、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4、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5、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6、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尚属初次的
| 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
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
|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
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8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第26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9
| 第27条
|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
改正
| 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 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
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20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第29条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批准
|
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 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
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21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第30条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批准
|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情节轻微的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
|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情节严重的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
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22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第31条
|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 尚属初次的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
| 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批准
|
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者,情节轻微的
| 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
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的
| 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5倍的罚款;并吊销其领队证
|
序号
| 法规
规章
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
罚权限
|
条款
| 规定内容
|
23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第32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 尚属初次的
| 给予
警告
|
|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批准
|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节轻微的
| 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
|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节严重的
| 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