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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抚顺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7]9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在组织有关人员对旅游局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进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依据相关的旅游法规、规章,制定抚顺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一、抚顺市旅游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拟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工作;培育和完善全市旅游市场。
  (三)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及旅游统计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负责旅游专项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设计、旅行社、旅游车船和旅游游乐设计、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与服务标准,审批三星级以下,报批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对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归口报批、审核、审批经营出入境、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居民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等相关事务,研究掌握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发展规模;归口管理市内旅游涉外事务,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
  (六)依法审核开办旅行社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全市旅游行业教育及培训工作,贯彻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按规定组织全市旅游行业各级岗位资格考试认证;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八)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抚顺市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
  抚顺市旅游局实施国家、省颁布旅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处罚权4个方面,其中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内容4个,负责导游员、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酒店等行政执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抚顺市旅游局名义具体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局对本单位执法的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4个方面的23条内容细化、分解为4档,统一编制了抚顺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三、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抚顺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附:
  抚顺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

罚权限度

条款

规定内容

1

旅行社管理条例

38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尚属初次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并处人民币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第39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尚属初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20天,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20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

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旅行社管理条例

逾期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41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尚属初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10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9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2、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情节轻微

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情节较重

处以停业整顿3天至1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4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以10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5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0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1、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2、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3、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4、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5、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6、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7、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8、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尚属初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5、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15天至20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4、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6、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处以20天至30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7、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8、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处以20天至30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

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6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1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2、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3、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4、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5、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6、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7、 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尚属初次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6、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7、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1、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5、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

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7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2、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尚属初次的

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8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尚属初次的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

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9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9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尚属初次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情节轻微的

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0

第20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尚属初次的

 责令

 改正

情节严重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1

第21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尚属初次的

责令

改正

情节严重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

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1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2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2、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3、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尚属初次的

责令 

改正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情节轻微的

可以暂扣导游证3至4个月

情节较重的

可以暂扣导游证4至5个月

情节严重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3

第23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尚属初次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情节轻微的

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情节较重的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的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

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14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4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属初次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者,情节轻微的

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者,情节较重的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者,情节严重的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5

辽宁省旅游条例

44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尚属初次的

给予

警告

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情节轻微的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情节较重的

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

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

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16

辽宁省旅游条例

45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危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尚属初次的

 责令

 改正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改,情节轻微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情节较重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7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5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1、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2、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3、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4、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5、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6、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尚属初次的

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

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18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尚属初次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9

第27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尚属初次的

责令

改正

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

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20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9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尚属初次的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批准

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

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

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21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30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尚属初次的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批准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情节轻微的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情节严重的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

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22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31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尚属初次的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

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批准

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者,情节轻微的

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的

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5倍的罚款;并吊销其领队证

序号

法规

规章

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

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23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32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尚属初次的

给予

警告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审案委员会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批准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节轻微的

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节严重的

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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