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权〔2010〕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登记机构: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
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两局制定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1.初始登记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1.1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中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1.2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附住房保障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原件);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
1.1.3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
1.2(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2.1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2.2申请人应当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规定的关于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