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89分)、合格(60分-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由市总队政务公开办按照考核的内容,随时将各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信息进行考核。日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分数中,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市总队政务公开办负责各区、县(市)大队(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同时邀请各界人士共同对有关部门进行社会评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总队政务公开办下发考核通知。
(二)量化测评。市总队政务公开办将政务公开各考核项目细化分解,并通过对细化分解后的各小项赋予相应分值进行量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项目量化后的总分值为100分。
(三)市总队政务公开办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
(四)市总队政务公开办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市总队同意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奖惩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满分为100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部门核减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大队(队)各部门具体评分标准将按照市总队确定的执法绩效评估考核细则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通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来评价全市文化执法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是否达到要求。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部门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示范单位;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由市总队政务公开办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总队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