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化执法总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全面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便捷、勤政廉政”的阳光政务工作机制,促进市总队所属部门及各区、县(市)大队(队)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取得政务公开工作实效,根据
《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市总队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系统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总队负责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系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总队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对各区、县(市)大队(队)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区、县(市)大队(队)负责所属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市总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总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目标是:统一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起考核与日常工作同步的监督机制。通过考核,对各区、县(市)大队(队)政务公开工作做出全面、具体的评价,以此增强部门服务意识,深化机关文明窗口建设,促进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软环境建设。
第六条 考核结果纳入区、县(市)大队(队)执法绩效评估考核考评体系。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区、县(市)大队(队)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成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按照
《条例》的要求,结合市总队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具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信息报送、监督检查、公开效果及各区、县(市)大队(队)办事公开事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