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化执法总队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市总队及各区、县(市)大队(队)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总队及各区、县(市)大队(队)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市总队及各区、县(市)大队(队)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一)市总队及各区、县(市)大队(队)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市总队及各区、县(市)大队(队)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市总队及各区、县(市)大队(队)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向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沈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