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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后包装标识使用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后包装标识使用问题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9〕814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能划归我局承担。由于企业标准经修订由我局重新备案后,企业标准号发生了变化。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尚有一定数量印有原企业标准号符合规定要求的食品包装库存,经与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协商决定,为减少资源浪费,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新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后一年内,可以使用印有原企业标准号的符合规定的食品包装,或者在销售单元中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修改原有标识中企业标准号,以保证标识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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