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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0]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预防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政府采购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行为效率低、采购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法违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一)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要继续加大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各级政府支持和补助给企业用于采购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先由供应商垫资供货或建造后用财政性资金回购或支付的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要加强公共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不断提高工程项目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工程项目概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概算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实行招标投标的,财政部门要明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具体规定。

  (四)由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全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品目结构,逐步将体现国家政策功能的项目和关系民生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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