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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要加强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建设。对已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对尚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设立。其组成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根据工作需要为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并符合《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条件。

  4、强化督促检查(2010年6月1日~6月30日)。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市政府将在适当时机,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调解仲裁开展情况和仲裁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对因工作不落实而发生重大信访事件的,将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调解仲裁法》是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调解仲裁法》各项准备工作,为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2、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仲裁庭建设。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作用,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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