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仲裁员队伍建设。仲裁委员会要按照标准聘任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供申请人、被申请人选择;组织开展仲裁员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规范仲裁程序。要从规范程序入手,制定从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申请执行等各个方面一套完整的仲裁规则和法律文书,确保仲裁案件及时处理,程序合法有效。
三、方法步骤
1、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2010年1月4日~1月31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始于1980年末,现已普遍建立了县、乡两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调解和仲裁工作,平均每年4千多起涉地纠纷得到了有效的化解,维护了我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工作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但随着
《调解仲裁法》颁布施行,将取消乡级仲裁委员会,大量的纠纷案件上交到县里,各地面临着重新组建仲裁机构、选聘和培训仲裁员、经费保障等问题。为此,各地要围绕
《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如何更好地发挥仲裁体系作用展开调查,提出指导意见,为县级仲裁委员会和乡镇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及运行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2、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2010年2月1日~3月31日)。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各地要以
《调解仲裁法》颁布施行为契机,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市和各县(市)区要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刊发宣传报道,县、乡、村要在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要采取开办专栏、印发资料、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促进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促进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调解仲裁的积极性。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市农委要组织对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抓紧对乡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各级仲裁、调解人员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规定,提高调解、仲裁工作水平。
3、建立健全仲裁体系(2010年4月1日~5月31日)。各地要按照
《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镇)、村调解,市和县级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乡(镇)原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要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人员的主持下,依据政策、结合农村实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规劝,帮助并促使其通过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