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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丹东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调解仲裁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结合省农委《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方案》(辽农〔2009〕324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体系,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法律水平高、政治素质好的仲裁员队伍,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1、依法设立仲裁机构。各县(市)区要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丹东市也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同时建立丹东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担。根据实际情况,各级政府要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提供必要的编制和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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