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执法公开纳入执法监督工作范围,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进执法公开措施落实。要主动接受监督,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执法公开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重视网上民意监督。改进执法公开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测评、社会评议、开通举报电话等途径,广泛组织人民群众参与执法公开监督工作。在窗口服务单位,探索建立群众满意度现场测评制度,对干警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汇总,满意率情况作为评价工作、改进不足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对执法公开工作的监督效果。
(六)健全责任查究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每一个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在执法公开方面的职责,对违反执法公开规定、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坚决进行查究。对于群众来信来电、领导批示、新闻媒体报道等反映政法部门执法公开方面问题的,由执法监督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群众向执法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有关单位要及时纠正,处理结果要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坚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执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标准,执法岗位的干警,每年至少接受两次服务对象的公开测评。对于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单位下发警示通知书,干警进行警示提醒;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干警进行训诫谈话;连续三次不达标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干警离岗培训。对于执法公开工作推进不力,在本系统、本地区处于后进位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要予以扣分;对假公开、虚公开、欺上瞒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推进执法公开,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在组织领导、树立典型、扩大宣传等方面加大力度,确保执法公开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摆上位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执法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摆在与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对执法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集中时间和精力抓执法公开,经常听取汇报,深入基层一线,指导工作开展,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推进执法公开工作的职责。